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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二) 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 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 在车辆修理、维护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五)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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